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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gòu)告訴你:為何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投標人拒簽合同卻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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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應該在有效期內(nèi)提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也規(guī)定了投標有效期。在投標有效期完成招投標所有過程直致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是完成招標項目一個重要的時間指標。招標代理機構(gòu)告訴你:為何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投標人拒簽合同卻沒有違法?

招標采購

某通信材料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規(guī)定了投標有效期為60天。該項目投標截止時間為8月20日上午9:00,8月22日完成評標并出具評標報告,8月25日至29日公示中標候選人。在公示候選人期間因投標人的投訴被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暫停活動,9月18日投訴問題解決,該項目開始走招標人的審批流程。10月29日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因原材料大幅度漲價,拒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問一:中標人的做法合法嗎?

答:合法。

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投標文件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合同法釋義規(guī)定“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nèi)作出”。

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標有效期從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貨物、勘察設計等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完成合同的簽訂。本案例中項目投標有效期60天,招標人10月29日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已經(jīng)超出了投標有效期的時間。所以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是合法的。

法律法規(guī):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四十條: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

問二:為避免類似情況招標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投標有效期的規(guī)定有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投標有效期內(nèi),招標人需要合理規(guī)劃各項招標工作,及時有序完成招標、投標、評標、公示、發(fā)中標通知、簽訂合同等事項。投標人需要考慮到其投標保證金被占用、因投標一個項目放棄其他可能的項目的情況。為避免類似情況的措施:

1)、設置一個合理的投標有效期。

現(xiàn)比較常設置投標有效期的時間是60天、90天、120天。招標人在設置投標有效期時可以考慮到招標項目的異常情況可以設置一個較長的投標有效期。但投標有效期的設置不易過長,特別是標的物成本波動比較大的項目,設置過長的話,投標人會考慮成本漲價情況太高投標報價,如果價格下跌招標人沒有達到招標采購經(jīng)濟效益的效果。這個合理是有預見性,把所有因素都考慮進去,如公司流程等等。

2)、有效期截止時間前,延長投標有效期。

招標流程完成時間遠大于剩余的投標有限期時間時,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考慮延長投標有限期。延長投標有效期也有風險,如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不足3家時,應當要重新招標。

法律法規(guī):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在原投標有效期結(jié)束前,出現(xiàn)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問三: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發(fā)現(xiàn)投標有效期已到期,怎么處理?

答: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發(fā)生本案例中的情況,因投標有效期設置時間過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qū)е抡袠送稑瞬少徚鞒涛慈拷Y(jié)束而投標有效期已經(jīng)到期。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要約邀請、要約、承諾須在一個有效期內(nèi)完成,如果要約的承諾期限已過,或者已超過一個合理的時期,則不應再作出承諾,對應招投標即不應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但是,如果招標人與中標人雙方都愿意簽訂合同,招標人也發(fā)出了中標通知書時,這份中標通知已經(jīng)不再視為承諾,而只能視為是一項新的要約。

最后,筆者建議: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對無正當理由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招標人進行罰款和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但對“正當理由”沒有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投標有效期到期”可能是某些招標人作為不發(fā)中標通知的幌子,建議明確“正當理由”的范圍,避免某些招標人鉆法律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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