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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三個“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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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的三個“明確”


一是明確了獨立保函的性質是承諾而不是保證

對于保函,有觀點認為其性質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應適用《擔保法》規(guī)定。但是,如果依據《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的從屬性,保證人可以行使基于基礎交易的抗辯權,獨立保函的“獨立”將名存實亡。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獨立保函適用擔保法關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兩條規(guī)定明確了獨立保函是開立人的承諾而非保證,不屬于《擔保法》規(guī)定的法定擔保方式,為其使用排除了法律障礙。

二是明確了獨立保函適用于與國內交易活動

由于獨立保函的付款責任嚴厲,加之存在認為國內保函屬于《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并具有從屬性的觀點,因此對于獨立保函在國內交易中是否適用也有爭議。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在國內交易中適用獨立保函,一方當事人以獨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保函獨立性的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款解決了這一爭議,為在國內招投標中使用獨立保函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司法環(huán)境。

三是明確了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和單據性交易規(guī)則

由于獨立保函是獨立于基礎交易的開立人的承諾,因此其交易規(guī)則不同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是與商業(yè)跟單信用證基本相同。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獨立保函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表面相符,受益人請求開立人依據獨立保函承擔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開立人以基礎交易關系或獨立保函申請關系對付款義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款為受益人獲得快捷、確定的付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上三個“明確”,對于招標人利用獨立保函這一工具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重大“利好”。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實踐中使用的招標文件中所附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格式雖有開立人在規(guī)定情形下無條件支付的條款表述,但并未明確是獨立保函,可能仍被認為是保證擔保,無法享受上述“利好”。因此,建議增加獨立保函格式供招標人選用,以利于在獨立保函在國內招投標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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