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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基本術語盤點,小白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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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預審基本術語

1.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一般是指在招標投標中對技術復雜、投資規(guī)模較大且潛在投標人比較多的招標項目中,招標人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投標資格進行預先審查,確定有資格參與正式投標的投標人的名單,并向合格的申請人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和向不合格的申請人發(fā)出未通過資格預審申請通知的過程。

2.資格后審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時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的資格文件進行審查,并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作無效標處理的過程。

3.資格預審公告

資格預審公告是指招標人對公開招標項目在公開媒介上發(fā)布的以邀請不特定申請人參與資格審查的公告。

4.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是指由招標人編制并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售的明確資格條件、資格審查辦法和申請文件響應格式的文件。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是指資格預審申請人響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出的以通過資格審查并有權參與投標為目的的響應文件。

6.資格預審申請人

資格預審申請人是指響應資格預審并提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7.資格預審方式

資格預審方式是指確定資格預審合格申請人數(shù)量的方式,包括有限數(shù)量制和合格制。

8.有限數(shù)量制

有限數(shù)量制是指在資格預審時對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shù)量事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作出限制性約定,僅有符合資格條件且評分排名靠前的有限數(shù)量的申請人成為合格申請人。

9.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在資格預審時對合格的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shù)量事先在資格預審文件中不作出限制性約定,所有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將成為合格申請人。

10.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

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的通過或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書面通知。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11.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是指資格審查委員會按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推薦的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的過程。

采用資格后審辦法的,資格審查是指開標后評標委員會按照預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依據(jù):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guī)定。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12.資格審查委員會

資格審查委員會是指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的負責向招標人提交資格審查報告和推薦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名單的臨時性權威機構。

13.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是指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招標人對申請人資格要求、項目概況、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遞交、審查等內(nèi)容作出規(guī)定的告知文件。

14.初步審查

初步審查是指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資質(zhì)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的名稱是否與報名一致,申請文件簽字蓋章、文件格式、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等是否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要求進行的符合性審查。初步審查未通過的,將不得進入詳細審查。

15.詳細審查

詳細審查是指在資格審查中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通過初步審查的申請人的資質(zhì)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財務狀況、類似業(yè)績、項目經(jīng)理資格等內(nèi)容進行審查和評分,審查未通過或評分靠后的,將不予通過資格預審。

招標采購基本術語盤點,小白必備

16.聯(lián)合體申請人

聯(lián)合體申請人是指在資格預審中以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申請人的身份共同參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17.資格預審申請函

資格預審申請函是指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資格預審申請人向招標人提出參與資格預審、愿意接受招標人的資格審查并希望獲得投標資格的書面申請。資格預審申請函一般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文的首頁。

18.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

聯(lián)合體資格預審申請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申請人的身份共同向招標人提出參與資格預審的申請。

19.澄清與修改

澄清與修改是指招標人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中存在的遺漏、錯誤、相互矛盾或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進行統(tǒng)一的修改或答復并書面通知所有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流程。

20.資格審查報告

資格審查報告是指資格審查結束后由全體資格審查委員會簽字的提交給招標人的全面反映資格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招標與采購基本術語

1.招標

招標是指招標人(買方)發(fā)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說明招標的工程、貨物、服務的范圍、標段(標包)劃分、數(shù)量、投標人(賣方)的資格要求等,邀請?zhí)囟ɑ虿惶囟ǖ耐稑巳耍ㄙu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投標的行為。

2.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nèi)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3.招標人

招標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

5.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在公開媒介上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

6.邀請招標

現(xiàn)行法律下有兩種意義的邀請招標,兩種邀請招標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招標投標法》中的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

《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標是指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購人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經(jīng)過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采購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作為正式的投標人,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與投標的一種招標方式。因此,《政府采購法》中的邀請招標相當于《招標投標法》中經(jīng)過資格預審的公開招標,只是投標邀請對象存在隨機抽取的差異。

依據(jù):

(1)《招標投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2)《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①公開招標;

②邀請招標;

③競爭性談判;

④單一來源采購;

⑤詢價;

⑥國務院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3)《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發(fā)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招標采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并向其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7.詢價

詢價是指對于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詢價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fā)出邀請,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從中選擇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2)《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guī)定。

②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jù)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③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④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8.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招標后沒有合格供應商、技術復雜、緊急需求、不能事先計算總價等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向不少于三家的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特定或不特定的供應商發(fā)出邀請,通過談判,談判小組從中選擇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①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②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③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④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2)《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①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②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nèi)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③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④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zhì)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⑤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zhì)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9.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為了保證一致或配套服務從原供應商添購原合同金額10%以內(nèi)的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向特定的一個供應商采購的一種政府采購方式。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②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③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10.自行招標

自行招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條件的招標人或采購人自設專門機構和人員組織招標事宜的一種招標組織形式。

11.自行采購

自行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對于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雖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特殊要求項目,采購人可以將招標項目不納入集中采購而自行辦事采購事宜。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12.委托招標

委托招標是指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一種招標組織形式。相對于委托招標,稱為自行招標。

13.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4.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從事政府集中采購的非營利性事業(yè)單位法人的代理機構。

15.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將集中采購目錄內(nèi)的貨物、工程、服務集中進行采購。集中采購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nèi)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

16.集中采購目錄

集中采購目錄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服務的名錄。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17.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中采購人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工程、服務進行的非集中采購。

18.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指由招標人編制并向投標人發(fā)售的明確資格條件、合同條款、評標方法和投標文件響應格式的文件。

19.中央投資項目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預算內(nèi)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統(tǒng)借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的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

20.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是指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的集中、統(tǒng)一、規(guī)范的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交易場所。

21.招標代理服務費

招標代理服務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xié)調(diào)合同的簽訂等業(yè)務所收取的費用。

22.星號參數(shù)

星號參數(shù)是指在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中對重要的商務和技術條款以加注星號(“*”)的方式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予以提醒的參數(shù)或條款,評標時任何一條帶星號(“*”)的參數(shù)不滿足將導致廢標或投標無效。星號參數(shù)也稱為重要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與之相對應,稱為一般參數(shù)。

23.一般參數(shù)

一般參數(shù)是指在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中允許出現(xiàn)偏離的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一般參數(shù)在偏離范圍和條款數(shù)內(nèi)出現(xiàn)偏離的,評標時將作偏離加價處理。一般參數(shù)也稱為一般商務和技術條款(參數(shù))。與之相對應,稱為星號參數(shù)。

24.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25.工程

招標投標中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政府采購中的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六款規(guī)定。

26.貨物

招標投標中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xiàn)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政府采購中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chǎn)品等。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

27.服務

招標投標中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政府采購中的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依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七款規(guī)定。

28.招標方案

招標方案是指招標人在招標前就項目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等招標事項制定的具體方案。

29.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獲得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資格認定,從事項目業(yè)主招標、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標、政府投資規(guī)劃編制單位招標,以及中央投資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jiān)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獲得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資格認定,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采購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1.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機構

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機構是指獲得商務部資格認定,從事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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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采購中依法設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法人或組織,既包括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的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法人的集中采購機構,也包括經(jīng)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組織。

依據(jù):

(1)《政府采購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jù)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2)《政府采購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33.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獲得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資格認定,從事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34.招標條件

招標條件是指招標人在招標前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包括依法履行審批手續(xù)和落實資金。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35.暫估價

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36.兩階段招標

兩階段招標是指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在第一階段提供技術建議書的投標人對第一階段招標后形成的招標文件進行第二次響應,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的招標形式。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guī)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jù)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三、投標基本術語

1.投標

投標是與招標相對應的概念,它是指投標人響應招標人特定或不特定的邀請,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并以中標為目的的行為。

2.投標人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3.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4.潛在投標人

潛在投標人是指符合投標的基本資格條件,可能感興趣參與投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潛在投標人一旦購買了招標文件且正式遞交了投標文件,就成為投標人。

5.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是指邀請招標時招標人向被邀請對象或資格預審結束后向合格的申請人發(fā)出的邀請其參加投標的書面通知。

6.投標人資格條件

投標人資格條件是指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投標人進行投標所必須具有的資質(zhì)條件、能力和信譽。

7.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隨投標文件一同提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其主要保證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后不得撤銷投標文件,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得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否則,招標人有權不予返還其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8.投標有效期

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nèi)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依據(jù):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該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冢员WC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2)《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投標保證金有效期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在一定時間內(nèi)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

10.投標截止時間

投標截止時間是指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其與開標時間為同一時間,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對招標文件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限,均以該時間為終算點,投標有效期、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均以該時間為起算點。

11.投標有效期延長

投標有效期延長是指在招標投標中當出現(xiàn)在法定期限內(nèi)無法完成評標、定標工作時,招標人向投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延長投標有效期限,以確保投標文件繼續(xù)有效。

12.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是指投標人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的響應性文件,一般由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報價文件三部分組成。

13.聯(lián)合體投標

聯(lián)合體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與投標。

14.聯(lián)合體牽頭人

聯(lián)合體牽頭人是指聯(lián)合體投標中的主辦方。

15.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

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是指聯(lián)合體投標中聯(lián)合體各方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的共同投標協(xié)議。

16.投標文件撤回

投標文件撤回是指已經(jīng)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前向招標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標、不對投標邀請作出要約的書面意思表示。投標文件撤回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投標人的一種權利,撤回應在開標前進行。投標文件撤回的,招標人應按規(guī)定返還投標人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nèi)退還。

17.投標文件撤銷

投標文件撤銷是指已經(jīng)提交了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向招標人作出的其退出投標、不對投標邀請作出要約的書面意思表示。投標文件撤銷是法律法規(guī)對投標人的一種禁止性規(guī)定。投標文件撤銷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人已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依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8.投標人須知

投標人須知是指在招標文件中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要求、項目概況、投標文件編制、遞交、開標、評標、合同授予、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等內(nèi)容作出規(guī)定的告知文件。

19.投標函

投標函是指在投標文件中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參與投標、原意按標明的投標總報價按期保質(zhì)承攬投標項目并作出相關承諾的書面申請,投標函一般在投標文件正文的首頁。

20.投標函附錄

投標函附錄是指在投標文件中附在投標函之后,投標人向招標人對諸如項目經(jīng)理、工期、缺陷責任期、履約擔保金額、質(zhì)量標準、預付款額度、質(zhì)量保證金額度等實質(zhì)性要求和重要合同條款進行響應的書面文件。

21.主選方案

主選方案是指投標人提交的供招標人主要選擇的包含技術方案、報價等的投標方案。相對于主選方案,稱為備選方案,一般評標時對方案的評審僅對主選方案進行評審。

22.備選方案

備選方案是指投標人提交的供招標人備選的包含技術方案、報價等的投標方案。相對于備選方案,稱為主選方案。投標人提交了備選方案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與主選方案分別作出標明,備選方案的投標報價一般不得高于主選方案的投標報價,一般情況下僅有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方案才會得到考慮。

23.現(xiàn)場踏勘

現(xiàn)場踏勘是指發(fā)售招標文件后為便于投標人了解項目現(xiàn)場情況,招標人統(tǒng)一組織或投標人自行進行的現(xiàn)場考察活動。

24.投標預備會

投標預備會是指發(fā)售招標文件后招標人統(tǒng)一組織的供投標人現(xiàn)場提出問題和招標人現(xiàn)場答疑的會議。

來源:招標網(wǎng)電子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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