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為規(guī)范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我們對《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鞂<页陝诘墓芾磙k法》(粵發(fā)改規(guī)〔2020〕1號)進行修訂,形成《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意見建議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zhaokai@gd.gov.cn
二、通過信函將意見建議郵寄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中路305號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政策法規(guī)與指導監(jiān)督處(郵政編碼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為方便聯(lián)系,反饋意見時敬請預留聯(lián)系電話。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shù)據(jù)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1.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doc
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煸u標專家勞務報酬,根據(jù)《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磙k法》《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和評標評審專家?guī)旃芾磙k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是指納入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斓膶<?,被抽取參加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獲取的合理報酬。
第三條 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由評標費和其他補助兩部分構成。
第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招標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專家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發(fā)票后30日內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以接受招標人委托在線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探索采用數(shù)字人民幣在線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所列的評標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為稅前標準。評標專家應當繳納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評標費按照評標時間的整數(shù)時數(shù)計算。超過整數(shù)時數(shù)0.5小時以內的不計算,超過0.5小時、不足1小時按增加1小時計算。
評標時間從評標專家集合時間(抽取專家時填寫的專家集合時間)起至評標結束(完成評標報告)止(不含隔夜評標夜間休息等非評標時間)。評標專家遲到的,評標時間從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地點的時間起算。
第七條 評標費按下列標準計算。
1.評標時間3小時以內的,按每人每次600元支付;
2.評標時間超過3小時且總評標時間8小時以內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00元;
3.評標時間超過8小時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小時增加150元。
第八條 其他補助為一次性補助,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誤工補助。對于到達評標地點的評標專家,按規(guī)定須回避或評標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補助200元。評標專家因未及時更新完善工作單位、回避單位信息等自身原因導致須回避的,不予提供誤工補助。
(二)應急補助。應急專家提供補助200元(如支付誤工補助,則不再支付應急補助)。
(三)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
異地評標,應當提供交通補助和在途補助。其中:在途補助標準為200元;交通補助費用憑當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車、地鐵、出租車市內路段、長途汽車、火車硬座、高鐵/動車/城軌二等座、飛機經(jīng)濟艙等)報銷憑證實報實銷,其中返程交通參照來程實際發(fā)生同等額度費用支付(需要票據(jù)的,評標專家應當在回程后7日內將票據(jù)寄到招標人)。自駕車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據(jù)的,交通補助標準為200元(含往返),不再支付燃料、路橋、停車等其他交通費用。
評標專家遲到30分鐘以上的,取消其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資格,不予提供其他補助。
第九條 對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其評標費可以上浮20%給付。
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在評標中要統(tǒng)籌工作進度,提高評標效率。
第十條 評標結束時間超過12:00或18:00時,招標人應當為評標專家統(tǒng)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擔相關費用。用餐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
評標期間,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的專家可以適當組織、統(tǒng)一安排休息時間。累計休息時間0.5小時以內的,計入評標時間;超過0.5小時部分不計入評標時間。
第十一條 評標結束時間超過22:00時,招標人應當在隔夜評標休息區(qū)等為評標專家安排住宿,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異地評標的專家,需要提前一天到達評標地點住宿或評標結束后住宿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7日內提供相關票據(jù)證明(住宿發(fā)票和消費明細),不得虛構事實獲取食宿費用。食宿費用由招標人支付,參照以下標準:
1.住宿費用。可以參照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住宿費其他人員限額標準按實支付。
2.餐飲費用。招標人按標準為專家提供餐飲的,不再另行支付餐飲費用。專家自行解決餐飲的,餐飲費用報銷以整日數(shù)計算,按照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伙食補貼標準進行包干支付。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食宿費用:
(一)未完成評標工作擅自離開評標現(xiàn)場的;
(二)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對于所參加的評標項目,有配合答復詢問、質疑、異議、投訴處理等事項的義務。評標專家履行以上責任或因評標專家原因導致評標結果有誤進行復評的,不再支付勞務報酬;但異地評標的項目需要評標專家到現(xiàn)場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支付交通補助、在途補助、食宿費用。
第十五條 評標結束前(即在評標報告簽名之前),招標人不得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評標專家不得就有關勞務報酬問題開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討。評標專家對按照本辦法所列標準給付的勞務報酬,應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給付更高標準勞務報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費用要求。
評標專家以勞務報酬問題為由拒絕在評標報告、勞務報酬簽收表等材料上簽名的,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情況報送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協(xié)助提供評標現(xiàn)場音視頻資料。
第十六條 評標結束后,評標專家認為所得勞務報酬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的,可以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經(jīng)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核查屬實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糾正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招標人低于本辦法所列標準或不按時支付評標專家勞務報酬的,暫停受理其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評標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評標”,是指評標專家在省專家?guī)熳缘某qv評標區(qū)域與評標地點不在同一地區(qū)(地級以上市),評標專家需到項目評標現(xiàn)場進行評標。從外市返回常駐評標區(qū)域參加評標的不屬于異地評標。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含本數(shù);“超過”“低于”“不足”均不含本數(shù)。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廣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guī)鞂<页陝诘墓芾磙k法》(粵發(fā)改規(guī)〔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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